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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新增“两违”整治的通告

    信息发布者:张开春
    2020-06-20 14:14:04   转载

    关于新增“两违”整治的通告

    为坚决遏制各类违法占地、违规建筑突出问题,维护土地市场和乡村规划秩序,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两违建设处置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溪南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对全镇“两违”建设进行全面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凡违反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占地、未批先建、超标建设、乱搭乱建的“两违”问题,以及非法占用农用地、违反乡村规划的各类“两违”问题,均属清理整治的范围。

    二、整治重点

    (一)在乡镇规划区、村庄规划区内的所有“两违”建筑物。

    (二)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擅自动工建设的。

    (三)农村建房非法占用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的。

    (四)在乡村规划区范围内没有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两违”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违法用地或违法建筑。

    1、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擅自建设的;

    2、超过批准的面积或者改变批准位置占用土地的;

    3、未经批准临时使用土地或者超过临时使用土地批准期限的;

    4、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进行建设的,包括未经批准进行建设的养猪场、养鸡场、养鸭场、鱼虾池等的;

    5、非法转让占用土地的;

    6、其他情形违法占用土地的。

    四、整治措施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属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范围内正在实施的“两违”行为,必须立即停止,自行拆除违法修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原状。对已形成的违法建筑和构筑物,依法分类处理,依法应当拆除的,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或继续抢建的,将依法强制拆除,依法强制拆除的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并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拆除费用。

    五、责任追究

    (一)“两违”行为涉及国家公职人员的,由相关部门将有关问题线索移送组织部门和纪委监委,严格依纪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依法拆除违法建筑过程中,对妨碍、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策划参与暴力抗法的组织和个人,司法机关将坚决依法查处。

    六、本通告由溪南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七、欢迎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通过书信、电话等方式举报“两违”行为。将对举报人做好保密工作。投诉举报电话:0597—7710456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溪南镇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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